但是,华夏代表团的所有人都知道,证据的缺乏将会严重影响到华夏代表团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对自己国家权益的争取,并且,由于审判由美丽国进行主导,法庭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而非华夏大陆法系。
受法律体系的影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的证据规则将采取“法定证据主义”,也就是证据的提出是否合法,以及证据本身有无凭信力,由双方进行辩论,然后法官再来认定证据是否有凭信力。
这意味着,负责审判的法官如果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不合法或证据本身无可凭信,是可以当庭拒收的。
可即便是面对如此的窘境,华夏代表团的每一个人都依然没有放弃,从一九四六年起,华夏代表团的组员开始往来穿梭于日本和华夏之间,收集证据并,并且华夏国内的很多法学专家和热血青年都热情的给华夏代表团提供各种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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